×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悟政规〔2026〕1号
2026-03-26
索引号:040200/2026-00143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大悟县人民政府发文日期:2026-03-26
标 题: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悟政规〔2026〕1号效力状态:有效

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悟政 规 〔 202 6 〕 1 号

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悟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26 日

大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孝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悟县本级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核心业务系统无直接关联的、功能独立的纯办公终端设施设备购置、标准化软件产品授权及技术服务(不含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建设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以及其他以数据为核心、通过购买服务、平台化方式构建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与服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严格履行规划审核、入库管理、项目报批、绩效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县直政务部门(单位)不得新建业务专网,不得单独新(扩)建机房、数据中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已有业务专网应按要求进行整合。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确需新建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能集约则集约。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县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的登记、归集、存储、治理、共享及开放利用;组织协调建立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编制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

县发改局参与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建立和编制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参与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安排县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按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决算进行评审,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拨付以及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测评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县机要保密局负责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直政务部门(单位)负责统筹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做好项目谋划、报批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或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政务信息化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清单。县直政务部门(单位)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应与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及时将该规划报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直政务部门(单位)结合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和自身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项目谋划,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孝感市数据中台(原孝感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及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项目建设单位、数据资源共享承诺书、系统复用情况说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报告,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规划一致性、需求迫切性、内容合理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纳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立和管理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论证、技术方案审核、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纳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储备库之后,应及时深化项目研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启动该项目前期工作,并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报县财政局研究认可,然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安排和处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设计方案篇(章)和电子文件管理篇(章),详细阐述项目在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体系、国产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要求的具体思路和技术保障措施。其中,密码应用设计方案应及时报县机要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履行审批职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或按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估算投资规模较小的;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无需新建或大规模改造基础设施的;

(三)主要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简化情形。

简化审批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度。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从技术先进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急用先建、成熟优先、不突破预算”的原则,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准备工作情况和财政年度预算规模,从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形成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尚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但确需下年度启动建设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一并审定,在县政府审议决定后,尽快办理相关立项手续,严格按立项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省、市有特殊紧急要求,或者涉及本县重大战略、重大应急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年度计划外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项目资金有保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列入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统筹保障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并及时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已建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建设完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投资概(预)算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价款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合同价款前,应当报请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项目建设进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过查阅资料、质询和现场踏勘等形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进度审核意见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要求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集约化建设情况、安全可靠情况、数据资源的登记、归集、共享及资产化管理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利用效率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项目建设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应包含对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和纳入资产化管理的情况说明,并将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我评价情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抄送县财政局。

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批复要求或者出现进度严重逾期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本地各部门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立即登录